| 讲座题目 | PCT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申请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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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 |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
| 联合主办单位 | |||||
| 讲座人 | 刘元霞 | 讲座人 职称 | 企业高管 | 主持人 | 梁开斌 |
| 讲座类型 | 社会科学 | 讲座对象 | 全校师生 | 时间 | 2025-11-19 14:00 |
| 地点 | 润良楼-205 | ||||
| 讲 座 人 简 介 | 刘元霞 现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师。从业 22 年,执业领域是专利、商业秘密和反垄断。专注于医药、农药、化学(有机和高分子)和材料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她为客户提供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诉讼、侵权诉讼,反垄断诉讼、商业秘密、以及专利有效性分析、侵权风险分析、商业秘密分析、自由实施意见、专利布局等在内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2002-2009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2006-2007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挂职1年;2009-2014年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工作; 2014-2023年创立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2023年至今在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 ||||
| 讲座 主要内容 | 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基础与原则:国际法律框架包括《专利合作条约》(PCT)第2条:定义“国际申请”为按PCT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第11条:规定国际申请日的确定规则,作为后续程序的时间起点。第48条:允许成员国对期限规则作出保留,但中国未作保留。WIPO检索规则:国际申请需符合形式要求,否则无法获得申请日,导致期限计算失效。 我国法律衔接:《专利法》第19条: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违反该规定的,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不予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提交中文译文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件。 国际阶段流程与操作实务:申请提交与形式审查。受理局选择:申请人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WIPO国际局提交申请。语言要求:可用中文或英文提交,若语言不符合需补交译文(2024年PCT细则修改新增条款)。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指明为国际申请的声明、申请人信息、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PCT第11条)。补正期限:形式缺陷需在受理局发出通知后1个月内补正,否则申请被视为撤回。 国际检索与初步审查:执行主体由WIPO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ISA),如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等。成果是出具《国际检索报告》(ISR)及《初步专利性意见》(IPER),辅助申请人评估授权前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