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题目 | 专利代理实务教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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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 ||||
联合主办单位 | |||||
讲座人 | 祁建伟 | 讲座人 职称 | 正高 | 主持人 | 叶文庆 |
讲座类型 | 社会科学 | 讲座对象 | 全校师生 | 时间 | 2025-06-15 10:47 |
地点 | 法学院模拟法庭 | ||||
讲 座 人 简 介 | 祁建伟,1984年7月入职中国专利局,曾任化学发明审查部高分子应用处处长,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材料处处长、化工处处长、建筑工程处处长和副部长,医药生物发明部副部长。1998年以来,曾多次参与代理师考题的编写和阅卷工作,多次担任全国专利代理师考试培训教师,多次赴企业、大专院校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现任湖南湘潭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中国计量大学兼职教授。 | ||||
讲座 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其他专利代理实务 第一节 审查意见陈述书及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 1.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全面、准确地理解审查意见 3.正确撰写意见陈述书和提供咨询意见 4.意见陈述书的表述方式 意见陈述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有逻辑性,有针对性,充分阐述委托人的立场。意见陈述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罗列不着边际的套话。 二、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同意或者部分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应当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进行修改时,应当符合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各项要求,也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一基本原则。另外,还必须注意对整个申请文件进行全面的适应性修改,以避免顾此失彼,使局部修改的部分出现与专利申请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此外,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二节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提供咨询意见 1.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即使专利权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均不应当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一项专利权存在多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范围的无效理由的,专利代理师应当认真权衡分析,选择其中最有说服力、请求无效成功可能性最大的理由,突出予以阐述,避免平均使用笔墨,缺乏重点。 2.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详细论述为什么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应当充分、合理地运用有关证据,通过专利文件与有关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对比,论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运用两项以上现有技术,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论证为什么其结合得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理由。对于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的结合方式。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专利代理师可以提出供委托人参考的咨询意见。 3.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表述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避免强词夺理,避免仅仅提出请求无效的主张而缺乏有针对性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罗列有关证据而没有具体分析说理。 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1.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提供咨询意见 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和提供咨询意见,应当认真阅读理解无效宣告请求书,全面了解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核实请求人提供的支持其无效主张的所有证据,对其是否属实或者成立,及其与无效请求理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2.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专利代理师应当确定应对无效宣告请求的适当的策略。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的,应当针对证据进行论述。提供反证的,应当对有关反证作出说明。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据理进行充分反驳。意欲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意见陈述书应当对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均予以回答。 3.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的修改,以达到部分维持专利权的目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并且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此外,修改方式还应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4.意见陈述书的表述方式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应当词语规范,有理有据,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