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学术讲座—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运用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51

讲座题目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运用
主办单位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联合主办单位
讲座人吴俊敏讲座人
职称
中级主持人梁开斌
讲座类型社会科学讲座对象全校师生时间2024-11-03 09:00
地点模拟法庭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从事检察工作十多年,具有丰富的刑事检察经验。
讲座
主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和开展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总称。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传统、最基本的业务,也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刑事检察的职能主要包括三项:批捕、公诉和刑事诉讼监督。对于刑事办案者来说,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要面对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案件事实的查明,这主要依托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另一个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也就是实体法律的适用。这一点,无论对于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辩护律师而言,都是如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就是证据的审查判断相较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也就是实体法律适用而言,应该更为重要。为什么呢?因为实体法的适用错误可以通过下一个诉讼程序来进行改正,比如侦查阶段罪名适用错误,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改正。公诉人起诉罪名的错误,可以在审判阶段改正。甚至是一审判决罪名适用错误也可以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来纠正。然而,证据审查的错误,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很多时候是无法挽回的,因为证据审查错误直接导致事实错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可以说,证据问题是错案的罪魁祸首。刑事司法证明的过程是对已发生案件事实的回溯过程,裁判者不是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和亲历者,而只能通过证据来探寻和接近真相,因此,在理论上,完全杜绝错案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错案具有不可避免性。正如美国学者艾伦教授所言,“一种不犯错误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采取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预防错案却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那么最大限度预防错案的路径和方法在哪里?虽然制度设计、司法改革都是必要的措施,但是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做好证据审查工作,“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正如李勇检察官所说的“预防错案,从证据审查开始。”